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嗎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嗎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存在中斷,一旦進入訴訟時效,僅為三年,即債權人必須在三年內向保證人提起訴訟,否則保證人免責,即獨立原則。其理由是:
1、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不同。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規定,由於主債務履行期滿而未受清償,表明權利從此受到侵害,因此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是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是從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
由於保證期間(六個月或雙方約定的時間)是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主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一般先於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2、訴訟時效中斷不同。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法律規定是允許中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發生中斷,是容易理解,兩者存在訴訟時效中斷區別。
從維護保證人利益出發。保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一般建立在債務人當時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基礎之上,現實中沒有誰願為一位明知是毫無償還能力的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債務人的經濟狀況或經濟實力會隨着時間的推移而發生改變,當然有的變好,也有的變糟,變糟的將對保證人不利。為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該法條規定,一般保證債務在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被起訴或被仲裁同時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是最終中斷,以限制其訴訟時效因重複中斷而拉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也就是限制了其訴訟時效不宜過長,否則會造成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因債務人償還能力的下降或喪失,而影響其保證債權的實現。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責。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限制,不允許保證時間過長,以免對保證人不利。若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本身允許中斷,其連續中斷後,最長時間可為二十年(不含使用的保證期間),這與對保證時間的限制相悖。因此,從這種意義上可理解,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債權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此舉只是引起保證期間的終結,繼而引起訴訟時效的開始。同理,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本身同樣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因此,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允許中斷,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
大家都知道訴訟時效是根據案件而來的,是可以進行中斷,或者是終止的。不過不管是中斷還是終止,都需要符合條件。終止或者是中斷,對當事人也是有好處的,好處就是自己有足夠的時間去查詢,自己沒有任何的違法行為,不過也有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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