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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銀行的擔保規定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我國金融機構不能被強令作擔保。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清償。那麼,關於商業銀行的擔保規定是什麼?能否作為保證人?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於商業銀行的擔保規定

關於商業銀行的擔保規定

一、商業銀行能作為保證人嗎

我國法律沒有對商業銀行能否自願做擔保人做出禁止性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只要該法人具有清償能力就可以做保證人。同時對於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因此商業銀行只要有法人資格、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出於自願就可以作為保證人。當然,在現實中,我國的商業銀行只有總行具有法人資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行和支行只能在授權的範圍內提供保證,超過其授權的保證無效。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範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二、債權人如何實現留置權 

留置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後,經過約定或者債權人通知的兩個月以上的期限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也可以直接將留置物拍賣,沒有拍賣條件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變賣,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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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商業銀行 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