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限制商業銀行股東表決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限制商業銀行股東表決權的規定是什麼?
監管規定的限制超額質押的對象是銀行主要股東。主要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以及對商業銀行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據此,如銀行主要股東在質押股份達到或超過其持有本行股權的50%期間,則該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應當受到限制,其派出的董事相應的表決權也應當受到限制。
股東以本行股權出質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並事前告知銀行董事會。凡董事會認定對本行股權穩定、公司治理、風險與關聯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銀行應當不予備案。在董事會審議相關備案事項時,擬出質股東委派的董事應當迴避。股東質押銀行股權數量達到或超過其持有本行股權的50%時,應當對該股東在股東大會和派出董事在董事會上的表決權進行限制。
二、商業銀行股東要遵守哪些義務?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並就入股商業銀行的目的作出説明。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商業銀行股權。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説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
商業銀行股東轉讓所持有的商業銀行股權,應當告知受讓方需符合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的條件。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綜上所述,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履行出資義務,遵守監管規定,不得侵害其它股東利益。現在法律對商業銀行股東表決權做出限制,明確規定其如果想辦理質押,所質押股權佔銀行持股五成以上的,其不得對這個行為做出表決,否則就可能產生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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