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危害公共安全罪2.19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一條 [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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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關鍵要查清行爲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爲或者雖有違法行爲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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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概念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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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隻、汽車罪
劫持船隻、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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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1、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界限在本法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之前,司法實踐中常常碰到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按搶劫罪還是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的分歧意見。搶劫和搶奪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