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大型羣衆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爲我國許多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羣衆性活動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協調舉辦,在此情形下,必須分清羣衆性活動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舉辦還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義舉辦,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中作爲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如果是後者,具體承辦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纔是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爲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到自己在大型羣衆性活動中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衆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園、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衆活動場所中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舉辦大型的羣衆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羣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造成了重大的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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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佈的;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微章的服飾標誌的;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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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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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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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1、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行爲不能等同於危險駕駛罪。從實踐來看,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較多,既包括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行爲,也包括其他的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駕駛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無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