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監管秩序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1.18W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衆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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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3號(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3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爲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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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準
過失損害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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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的認定
一、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的界限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區別在於:(1)主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罪是出於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行爲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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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一、投毒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刑法》第114條增加了投毒行爲方式,對投毒行爲直接適用第114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爲人實施的投毒行爲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則應依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