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一) 網絡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
(二) 信息發佈、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
(三) 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絡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
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
第三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一) 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
(二) 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二千個以上的;
(三) 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四) 致使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五) 致使利用羣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羣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三萬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違法信息的;
(六) 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
(七) 其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
第四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 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二) 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三) 致使泄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五萬條以上的;
(四) 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五) 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六)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二) 造成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三) 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四) 致使刑事訴訟程序受到嚴重影響的;
(五)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 對絕大多數用戶日誌未留存或者未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的;
(二) 二年內經多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 致使信息網絡服務被主要用於違法犯罪的;
(四) 致使信息網絡服務、網絡設施被用於實施網絡攻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五) 致使信息網絡服務被用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 致使國家機關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網絡受到破壞,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七) 其他嚴重違反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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