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6條的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下簡稱本法和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爲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僞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爲。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爲,應當視爲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爲人在實施加害知識產權行爲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認定
一、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1)應判定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過失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不構成犯罪。(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3)從犯罪對象上來看,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屬於情節...
-
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祕密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依法懲治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
-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營利爲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爲,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定罪處罰。第五條...
-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概念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