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行爲又稱洗錢,其意是指犯罪分子爲掩蓋其不法行爲,將贓款通過金融活動將“黑錢變白”,從而達到可以公開使用的目的。換言之,即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通過另一種犯罪行爲,使其合法化。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了洗錢行爲。具體說,有以下五種表現形式:
1、提供資金帳戶。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應首先開立一個銀行帳戶,然後才能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該帳戶往往掩蓋了贓款持有人的真實身份,具體手法是爲贓款持有人提供幫助,爲其在金融機構開立合法帳戶或開立假帳戶。通過上述行爲,使贓款與贓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離,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贓款的去向。
2、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過程中,除可以獲得現金、收益外,還往往會得到大量不便於攜帶、難以轉移的財產,諸如股票、債券、貴重金屬、名人字畫乃至汽車、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動產。行爲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三種犯罪所得的,無論採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通過轉帳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於合法的現金中,憑藉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並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將國內的贓款迅速轉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銀行”是贓款持有人經常採用的方式。而在我國,資金的境內、外之間流動是在國家的監控之下,尤其是資金調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業所能辦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將資金調往境外權利的公民、企業,只要其爲贓款調往境外提供幫助,即可構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這主要是指:將犯罪收入藏匿於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後兌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後再返回本國;開設酒吧、飯店、旅館、超市,夜總會、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現金購買不動產等然後變賣出去;用“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的產品甚至廢料等將錢寄往異地或異國的同夥,以此將錢轉移出去,使贓錢合法化等。
這裏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爲之一,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達到或其結果如何,均屬既遂;第二,洗錢必須是在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以後才能實行,而且事先與贓款持有人 (即上述三種犯罪的罪犯)沒有通謀。如果事先與贓款持有人通謀,在其犯罪以後幫助洗錢的,應按照共同犯罪處理。例如,經過事先通謀,事後幫助走私分子洗錢的,應視爲走私罪的共犯。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分子爲自己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則應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論,重行爲吸收輕行爲,從一重罪而論,按其所實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實行數罪併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該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道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誤認爲是合法來源的財物,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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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認定
一、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使客戶財產損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亂、多次擅自運用受託財產、曾受行政處罰而又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等,構成本罪;未達嚴重程度,則不成立犯罪。二、劃清與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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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金融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運動過程,各種機構和人員參與其間,因此必須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則,混亂不堪的金融活動就會對國民經濟產生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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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量刑標準
1、爲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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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