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 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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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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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幣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僞造貨幣後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構成僞造貨幣罪,而並不實行數罪併罰,因爲持有、使用是僞造行爲的自然延伸,不單獨構成犯罪,這說明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將僞造貨幣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況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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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立案標準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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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4)特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