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二款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則爲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謂罪犯,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爲有罪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犯有某種罪行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爲,但是根據已掌握的證據還不足以確定其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爲的人。構成本罪對象的不僅要求是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且還要求其必在押解途中。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爲。
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脫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爲。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將被依法關押的人自關押場所押解出來後直至押解人關押場所前的全過程。
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劫奪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奪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奪人犯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構成其罪的,應是除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多爲被劫奪人的親朋好友。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決意劫奪,其目的一般在於使被劫奪人逃避法律制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哥兒義氣,有的是袒護親朋好友,有的是貪圖錢財,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出於對司法機關的敵視,有的是企圖製造事端引起的混亂,有的是想借此向有關方面施加壓力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劫奪被押解人員主要是針對那種正在被押解途中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奪走、縱放的行爲,而這其中往往也會採取一定的暴力、脅迫手段,以求能夠順利的達到劫奪的目的。至於最終是否有劫奪成功,並不影響此罪的成立,只不過會作爲量刑情節存在,影響之後的判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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