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爲每平方米。
3、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多久交一次?
(一)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不論以劃撥、出讓、買賣等方式)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只要符合應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繳納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商一般情況下不會是一次性繳清土地使用稅的,而有些土地就需要一次性繳清楚所有的稅費。可是,關於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時間在這裏也就沒辦法給出準確的答案了,土地使用稅的徵收工作是由國土部門、稅務局和當地的物價局等聯合制定的,納稅人只能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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