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
因爲生產所需,企業拿到工業用地後,要繳納一筆土地出讓金,並且繳納土地使用稅。在我國,只要是使用了城鎮土地的,沒有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都要履行納稅義務。土地使用稅是按照實際使用面積計算稅額的,那麼,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一、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綜上所述,企業通過轉讓、買賣等方式拿到土地後,會有一份土地轉讓合同,裏面應該寫清土地交付日期。一般來說,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是在土地交付日的次月。如果合同中沒有註明具體日期,則應該在合同簽訂後次月內繳納稅費。由於土地使用稅是一個地方稅種,具體稅率由各地土地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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