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交土地使用稅時間是怎樣的,繳納標準是怎樣的
在我國土地是屬於國家的,所以大家在使用土地的時候是需要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土地使用稅款的,當然土地使用稅款並不是象徵性的繳納,而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繳納的,而且土地使用稅的繳納還有時間的限制,那麼耕地交土地使用稅時間是怎樣的,繳納標準是怎樣的?
一、繳納時間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爲每平方米。
二、繳納標準
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爲: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其實在我國的《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當中對於耕地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間也是做了相應的規定的,一般來說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間是在相應的耕地獲得批准使用的一年以後便需要開始繳納相應的稅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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