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土地使用稅時間是什麼時候?
繳納土地使用稅時間是什麼時候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相關法規規定時間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2、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爲依據確定。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在繳納土地使用稅,是以實際的土地面積進行計算的。不同種類的地,交稅時間也是不一樣的。不過中國的土地,個人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是規國家所有。當國家需要用到土地的時候,就會向個人進行徵收,不過是有償徵收的,具體賠償金額,按照當地標準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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