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特殊侵權如何處理?
一般是調解、仲裁、訴訟三種。
處理方式有:
1、調解:是處理案件最優先考慮的方式,通過第三方的調解,可以根據溝通的內容來決定是否達到一致。如果雙方的意見統一的,就按照調解協議來執行。如果執行的一方突然不按照協議來執行,有反對、拒絕的傾向,那調解的協議就立刻失效了。需要重新選擇處理的方法。
其中調解需要注意的是,調解只是法院優先選擇的處理方式,並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調解成不成功都跟法院沒有關係,法院也不能強制性去要求執行調解的協議。
2、仲裁:如果著作權的糾紛是建立在合同條款之上的,當調解不成功的時候,可以根據合同的條款進行仲裁解決。
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結果在法律上是具強制力的,並且要按時履行,如果一方不按照仲裁裁決來履行,另一方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這時人民法院就不會再提出什麼建議和規定了,而是直接採取強制性的措施來解決糾紛。
3、訴訟:這是最常用來解決糾紛的方法,調解不成功的,仲裁裁決不履行的,都可以通過起訴來解決。法律上對於著作權的保護訴訟時效是兩年,是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就知道侵權後開始計算,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再去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所以要注意時間,一旦發現被侵權了,就要及時起訴侵權人。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這三種方式,都是目前解決所有侵權糾紛所採用的處理方法。作爲被侵權人,我們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維權方法。司法實踐中還有一些具體的做法,此時著作權人是可以選擇適用這些賠償方式的,按照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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