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老宅
宅基地1.81W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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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依法批准使用不超過規定面積的宅基地,對宅基地超面積的,按不同的歷史階段處理: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搬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規定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2)符合規定分戶建房標準而未分戶,現宅基地不超過分戶合計面積的,不作爲超面積處理。
(3)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4)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5)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6)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15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7)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的宅基地,不確定使用權。已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報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土地登記,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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