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以後不給房怎麼辦?
一、司法強拆以後不給房怎麼辦?
1、司法強拆以後不給房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當地的監察委或者是上級監察委和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司法強拆也應符合“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可見,政府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應該是已經履行了先補償義務的。
如果政府沒有履行先補償義務就申請司法強拆,也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來維權。
2、申請司法強拆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2)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4)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5)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司法強拆與行政強拆區別: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共同之處在於
強遷的啓動時間是相同的,均在區、縣房地局作出拆遷補償的安置裁決之後;強遷的申請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請的人均系區、縣房地局;強遷的對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予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1、性質不同
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2、效率不同
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爲前提的。
3、社會公信度不同
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爲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衝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於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對於居民的合法房屋執行司法強拆需要滿足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提出司法拆遷請求之前,實施房屋拆遷行爲的人也需要履行給予房屋補償等的義務,對於沒有履行的,被拆遷人在司法強拆之後依舊可以要求拆遷人履行給付房屋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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