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強拆違法行政複議流程是怎樣的?
一、確認行政強拆違法行政複議流程是怎樣的?
第一,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的申請;
第二,複議機關受理複議之後,要在七天之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和依據;
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二、《行政複議法》對於行政複議的規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行政複議的具體辦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行政違法事項本身而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的流程和措施,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如果對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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