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對徵地公告的規定是什麼
一、銅陵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對徵地公告的規定是什麼?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一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社區)、組予以公告。徵收土地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辦法;
(四)辦理徵收補償登記地點、期限等。
二、銅陵市土地徵收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三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社區)、組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支付標準、數額、對象和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支付標準、數額、對象和方式;
(四)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途徑;
(六)告知被徵收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與期限;
(七)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申請。
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按規定製作聽證通知書,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聽證參加人舉行聽證時間和地點。並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將其聽證筆錄及結果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一併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轄區政府配合做好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總的來說,銅陵市政府部門也沒有統一規定徵地補償標準必須是多少錢,銅陵全市的徵地補償標準不會是一樣的,民衆到時候可以在徵收土地公告中,瞭解一下自己比較關心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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