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收購土地使用權是什麼
中國的土地國有制使得中國對於土地的管理是十分嚴格的,我們平日裏說的購房其實我們購得的也只是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的類型不同我們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也是不同的,但這並不能逃脫本質的一點,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那其中提到的收購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呢?
收購土地使用權
收購土地使用權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制度的變遷,都需要相關的制度予以相應的完善和匹配。否則,這個新的制度在推進過程中的所產生的負面作用就會隨着時間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漸顯現出來。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到國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收回國有土地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對於收回程序則無專門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中對因閒置土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作了一些規定,但由於收回土地的情形十分複雜,筆者結合管理實踐經驗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收回國有土地的條件綜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5種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城市房地產法》第十九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爲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
符合《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違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權對我們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中國的土地國有制一直都是採用土地使用權的形式將土地售賣給開放商以及個人,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還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收購土地使用權對於我們來說很多人都不明白,但總會有遇到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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