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佔有權的含義是怎樣的
一、土地佔有權的含義是怎樣的?
土地佔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實際控制權。它是行使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但是國家和集體作爲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未必親自支經營和使用土地,這樣就導致了土地所有權和佔有權的分離。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不一定就是土地佔有人。
二、土地佔有權糾紛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土地佔有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土地佔有權是很好理解的,是指當事人實際佔有土地,在司法實踐中,土地分成國有土地跟集體土地兩類,國家跟集體會依據法律制度依法分配土地,所以,大多數的情況下,土地的所有權跟佔有權是分離的,土地歸國家跟集體,但實際上由使用權人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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