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丟補辦申請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土地使用證丟補辦申請的流程是怎樣的?
1.向原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報失;
如個人已購住房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遺失,則由土地使用權人向原土地登記發證機關申請《國有土地使用證》報失,原土地登記機關審覈後將會出具遺失公告,由土地使用權人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告遺失,公告期限爲2個月。公告期滿後按國有土地使用變更登記的程序辦理過戶手續。
2.在土地登記機關規定的媒體上聲明土地證書滅失;
3.提交補辦土地證書的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4.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實地勘測;
5.經審覈,屬補發之列的,土地登記機關應做出補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6.單位領導審批、簽字、蓋章;
7.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補發的土地證會註明"補發"字樣。
二、重新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流程
1.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複印件一份;
3.提交土地權屬材料;
補充詳細說明: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後,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准書等;
4.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覈後,再由縣國土資源局審覈,確認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即會批准並進行張榜公佈,在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提出爭議,縣人民政府即會頒發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證在丟失之後是可以補辦的,補辦不要書寫補辦申請,並交由相關機關審覈,只有與之前的信息一致的情形,並且辦理申請者已經繳納了相關費用時,纔會啓動辦理手續。受理補辦的機構職能是之前的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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