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是什麼?
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我們現在腳下面的土地都是屬於我們國家的,一般都是屬於國有土地,對於這種土地我們擁有的只是使用權。我們國家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方面的規定是我們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過了的話我們是需要進行續期的。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是國家,一般由國家出讓給個人、企業等,因爲國家是國有土地的壟斷擁有者,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都經由國家出讓給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要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國家許可,一般是通過拍賣、協議等方法。不同類型的土地出讓方式也不同。本站爲您解答。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自然人個人可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但是,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應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享有該項權利。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爲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目前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已基本採用拍賣、招標、掛牌方式。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依雙方約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讓金前,土地使用者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
國家可將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作爲對企業的投資,國家對企業享有相應的投資者權益(股權),企業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3、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
4、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內容與限制。
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該部分處分權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合資、合作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目前採用拍賣、招標、掛牌方式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欲改變土地用途,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
土地使用者必須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是什麼的問題在我們國家當中規定的是一般都是指的國家,因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話一般都是由國家來進行出讓,畢竟我們的土地都是屬於我們國家的,無論是不是出讓給個人還是集體主體一般都是國家,並不是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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