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違約糾紛提起何種訴訟?
一、土地出讓合同違約糾紛提起何種訴訟?
土地出讓合同糾紛屬於行政訴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競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的行爲,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在僅簽署成交確認書但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發生爭議的,競得人應當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特徵是: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爲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爲爲具體行政行爲,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爲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爲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本特徵有:
1、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以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分離爲基礎,國家作爲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變,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取得一種獨自的財產權利,包括所有權中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如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獨自物權,不同於所有權中單純的使用權能.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政府壟斷.土地使用權出讓只能是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只能是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實施土地出讓行爲.
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有年限限制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合同中約定爲限,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的,受讓方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向出讓人支付出讓金爲代價,一般在出讓合同簽訂後的法定期限內,由受讓方一次性支付或法定期限內分期支付.
5、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土地使用權作爲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第一步,反映作爲土地所有者的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商品經濟關係.
一般來說,土地出讓合同當中的這些條款也都不是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的,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條款有錯誤的話,當時就可以請求工作人員進行更改,但是,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固定的,通常情況下國土部門也不可能會無緣無故的違約,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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