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共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廣泛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爲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買賣、出租、抵押。
①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爲,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複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③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爲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④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爲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後者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爲。
⑤土地使用權交換是相鄰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爲了改變土地利用的缺點、機械化作業條件和水利灌溉條件,進行局部土地界線的調整與交換部分土地。經調整後,土地利用條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必須在自願基礎上產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協商解決,因而可由交換單位提出申請,在土地管理部門指導下,經協商提出方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劃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爲抵押權的標的物,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適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⑥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
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
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
e.因宗地合併或分立引起;
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
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⑦土地使用權贈與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相對人,相對人予以接受的行爲。
公共土地的使用權是有關部門進行權益維護的基礎,但是最爲關鍵的就是問題的解決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這樣對於 自己的利益維護纔會有較大的作用,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只要自己可以進行有效的處理就能有效的完成自己的利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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