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轉包合同一般籤幾份?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轉包合同一般籤幾份?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1、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承包的土地轉承包給新承包方,原承包方爲轉包人,新承包方爲受讓人。土地轉包後由受讓人繼續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向轉包人提供一定數量的轉包費。轉包需經發包方備案,但不必經發包方同意。
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租賃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由承包方向出租方交納租金。出租也只需經發包方備案。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後,轉包人或者出租人並不退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係不變,由承包方直接向發包方承擔義務。
3、互換
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是一種互易合同。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入股
入股,是指將農地量化股份,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爲股權,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的一種流轉方式。我國現行法律只是把入股當作“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流轉方式之一,對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賦予這種法定地位。
5、轉讓
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有償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農村土地流轉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個人和單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受讓權。
6、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指承包方爲了確保自己或者他人債務的履行,將土地不轉移佔有而提供相應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變賣或者折價抵償,從而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綜上所述,對於土地使用權流轉流轉合同一般是一式四份,與以往的合同數量不太一樣。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是爲了促進農民承包的土地增加收入,從而提高土地的使用價值,所以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政策是非常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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