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個人土地權怎麼辦?
一、侵犯個人土地權怎麼辦?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0.50m;
2)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m,並不應大於3m;
3)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2m;
4)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於3m。
2、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於0.50m。
3、建築突出物與建築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建築物和建築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範圍內另行劃定建築控制線時,建築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築控制線,突出建築控制線的建築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屬於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築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
公民的土地使用權被侵犯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解決,在司法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一般涉及到民事糾紛的案件處理中,司法機關應當以調解的辦法爲主進行合理的溝通,如果雙方可以就有關情況達成意見的,則不需要進行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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