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禁止轉讓有哪些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由於個人原因或是其他原因,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不能隨意轉讓,必須要符合規定。而且其中也存在一些土地使用權禁止轉讓的情況,那麼你知道土地使用權禁止轉讓有哪些規定嗎?有什麼限制條件呢?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權禁止轉讓的條件:
首先,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爲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入轉讓市場。
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出讓合同或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另外,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的限定條件:
1、新的受讓人不得改變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2、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3、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餘年限。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使用權禁止轉讓的全部規定。我們通過本文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如果沒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內容開發、使用土地,那麼土地使用權禁止轉讓。而且在轉讓土地時,土地上的建築物等附着物的使用權也需要一起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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