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土地承包權一般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依照《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相關規定,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權的農戶。農戶得依自己的意思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以轉包、互換、出租、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流轉的客體是承包方承包權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標的物。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是對地上權的處分,其包合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對承包合同的處分,即是農戶將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有條件地轉讓給第三人,從而解除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係;一種是不改變原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係,而是將承包合同的標的物轉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流轉的目的是爲了爲了處分收益或獲得補償。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戶流轉承包經營權後可以依法取得轉包金、租金、轉讓費等,這種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根據流轉雙方需要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進行,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轉包。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三)互換。互換是指在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五)入股。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爲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二、農村土地承包權轉讓
農村土地承包權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土地承包權轉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轉讓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以上則是小編爲讀者們介紹的有關於土地承包權轉讓的相關知識。對於土地承包權轉讓是屬於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中的一種,其中的相關知識是大致相似的;後面則是對於農村土地承包權轉讓的簡單介紹,在有穩定經濟條件後可以選擇轉讓給別人,讓其履行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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