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到底是多少?
爲了落實農民的土地權益,我國實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村集體以外符合規定的人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合同,承包土地。那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到底是多少?下面就由365律師小編來爲您進行具體介紹。
一、土地承包期限的法律規定
我國《農村土地法》第20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30年。草地的承包期爲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爲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這一法律規定做出這種區分,主要是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的差別,更有利於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等。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爲18.4億畝,人均1.4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佔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
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承包期限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爲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應當適當延長,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爲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此後,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爲30年。2002年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如果期限過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耕地的承包期爲30年的規定,符合農村耕地承包的現實要求。
三、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長草本植物爲主,用於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體。從198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對草地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跡地和苗圃等。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頒佈之前,實踐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確定爲30-50年。
對於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一個發展過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爲30年。國家政策曾原則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確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爲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爲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由此可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因土地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差別,一般在30年到70年不等,遇有特殊情況的,還可以申請批准延長。在土地承包期限屆滿後,一般都會由國家下達政策,開展新一輪的土地承包,所以大可不必擔心自己的收益會受到土地承包期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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