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中的條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爲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爲。
土地使用權出租不是單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爲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由雙方通過訂立租賃合同確定。
隨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出租存在着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需要自己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程序的處理,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法律上的積極意義,但是在合同的處理上一般情況是不會出現法律上的漏洞,不過在實際的操作上確實會存在不小的歧義,自己需要多加註意,儘量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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