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有哪些?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二、注意問題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爲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如此可以看出,我們在租用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必須要注意審覈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在出租給自己之前,該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着任何的爭議,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是連帶着土地上的附着物的。這些相關的問題最終也要落實在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書面合同上,而且出租方應該對使用權的出租辦理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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