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途徑有哪些?
我國的土地雖爲國家所有,但是爲了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國家會根據土地規劃的不同將土地使用權,即包括房地產開發商所需要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分配,以下將說明房地產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途徑有哪些:
一、劃撥: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稱爲相對劃撥),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爲(稱爲絕對劃撥)。
二、出讓:
是指國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土地使用者取得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稱爲“出讓”而非“買賣”。買賣取得的是所有權,出讓取得的是使用權。出讓分爲協議出讓和公開出讓。所謂公開出讓,方式有三種:招標、拍賣和掛牌,通常簡稱爲“招拍掛”。
三、租賃:
是指政府作爲出租人將國有建設用地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是一級市場行爲。目前,租賃在各個地方普遍受到冷遇,開發企業無法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作價投資(入股):
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爲出資人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化爲國家對企業出資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的行爲。建設用地使用權由該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這種方式只適用於企業改制時,新股東買不起土地情況,開發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並不多見。
五、授權經營:
所謂授權經營,是指由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將國有資產授權給一些新成立或其選定的機構,使其能夠代表國家持有一般企業中的產權,並相應的行使資本投資、營運和管理等權利,承擔國有企業保值增值的一種國有資產經營形式。即被授權經營的單位通過委託協議,以合同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在法律範圍內享有出資人權益。這種方式只適用於土地不需出讓又不能作價入股的大型基建項目,如建設飛機場等。
房地產企業需要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土地性質、政府規定及政策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方式合法合規取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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