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拆遷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房屋買賣合同拆遷違約責任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拆遷違約責任是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是恢復原狀等不同的責任。合同終止的,要依據終止原因進行賠償,如果雙方協商終止的,一般不需要賠償。如果一方違約而終止的,由違約方按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怎麼解決租賃合同糾紛
1、如果出現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時,房東可以向租客發出有效的催款通知,如果租客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房東有權解除合同。
2、在約定租期屆滿前,房東單方面想解除與租客的租房關係的,房東應該向租客發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
3、如果租房合同還沒有到期,房東就想漲房租,是不合法的,租客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到合同終止爲止,然後再協商房租問題。
4、如果在租房期間,所租房屋因不可抗因政府拆遷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租客不能再繼續租住的,房東可給予租客一定的經濟補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房屋買賣合同的話,可以嚴格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以房屋買賣合同當中其中一方違約,另外一方可以要求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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