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商鋪拆遷評估的依據是什麼?
一,當事人商鋪拆遷評估的依據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商鋪拆遷評估的價格
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評估時,還要考慮到區位、用途、建築結構等影響價值的因素。第三方(評估機構)出現的意義,即在於是以市場來說話,而不是以政府的權力來說話,也不以被拆遷人的要價來說話,而是按照市場規律來定價。
三,商鋪拆遷補償一般會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建築物的補償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一般情況下,對於商鋪門面等房屋的補償,既可以採用貨幣補償,也可以採用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由商鋪所有人自行選擇。
(2)土地的補償費。
《條例》中沒有明文規定商鋪的土地補償費如何計算的問題,因爲商鋪的土地使用方式比較複雜,包括劃撥、出讓、租賃等,所以在實踐中一般在計算商鋪的房屋和建築物補償額的時候回將土地直接考慮進去,在原有的房屋建築物補償款的基礎上加上土地的補償金額。
(3)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徵收人應補償被徵收人因房屋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換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因此,臨時安置費一般情況下是要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而徵收部門未能提供週轉用房時產生的,具體標準由各省、市具體規定。
商鋪的拆遷評估需要專業人員來介入,但是需要留意的就是自己肯定需要注意具體的細節進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是在有關問題的 處理上需要自己積極的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處置,在有關程序的操作上不能出現違規現象,一旦自己出錯問題就會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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