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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建築物歸誰所有

一、集體土地上建築物歸誰所有?

集體土地上建築物歸誰所有

集體土地上建築物歸個人所有,但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羣衆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於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爲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爲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三、集體土地承包流程有哪些?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涉及土地的大量,統計承包方案的擬訂一列的具體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組來負責完成。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並照顧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

(3)依法召集村民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對承包方案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開實施承包方案,將承包方案中的內容落實。

(5)簽訂承包合同

事實上。集體土地上建築物的歸屬就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上建築物的歸屬是一樣的,雖然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但是地上建築物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在農村也是一樣,村民去世後,只要集體土地上還有地上建築物,村委會就沒有權利直接收回集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