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強拆後,可以獲得國家賠償並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當我們知道徵收方徵收行爲違法,並且對我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造成了損害,我們就有權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
我們該在哪個時間點提起賠償程序?
這在《國家賠償法》中作出了明確說明: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而且,此請求時效適用關於時效終止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提起國家賠償的步驟是什麼?
1.房屋所有人提出賠償申請並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2.通過對案件審理後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如需要賠償的,作出賠償決定,這些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執行,對訴訟中的賠償判決當事人有權利上訴。
現實生活中,強拆和偷拆的情形越來越常見,這也是造成老百姓和拆遷方容易起衝突的根源所在,對於沒有按照正規法律程序而實施的強拆偷拆等違法行爲,是嚴重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的,被拆遷人應當擁有保護自己財產權的法律意識,在房子強拆前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啓動複議或者訴訟程序進行維權,而一旦發生強拆,完全可以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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