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合同糾紛被告是誰?
一、拆遷合同糾紛被告是誰?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爲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拆遷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爲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爲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涉及到拆遷方面的問題可能會發生一些糾紛,在發生糾紛之後需要及時的來進行解決,比如說有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複議的方式,可能很多人由於不瞭解法學知識,所以並不清楚被告是誰,一般是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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