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將徵地補償款強行打給村民,是否合法的
一、徵收方將徵地補償款強行打給村民,是合法的嗎,補償還能提高嗎?
家住江蘇某地的柳先生今年年初因爲修高速路,自家五畝耕地被納入了徵收範圍。由於補償價格一直不滿意沒同意籤補償協議,徵收方就把徵地補償款強行打給柳先生了,還聲稱補償款已經發了,不同意徵收也沒用。
像柳先生一樣遭遇的被徵收人,現實中確實不少。補償款強行打到被徵收人賬上,真的向上面村委講的那樣,就只能接受了?這樣強制的行爲是不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被徵收人該如何應對呢?接下來,即明拆遷律師就幫大家分析一下。
強行打款,徵收方和被徵收人是怎樣的心理?
首先我們先來探討一下,發生強行打款這種事情的時候,徵收方跟被徵收人分別都有怎樣的心理。
對於徵收方來說,他們是強勢的一方。通常跟被徵收人談判很久沒有結果的時候會失去耐心,或者是徵收項目着急進行,他們就會單方面強行地將徵地補償款打給被徵收人,以爲這樣就可以做到形式上的合法,自己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徵收土地了。
對於被徵收人來說,他們屬於弱勢的一方。一方面基於對徵收方權利強大的畏懼,另一方面也是最關鍵的,就是法律意識不強。在補償談不攏的情況,不知道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等徵收方把補償款打過來時,以爲一切已成定局,只能接受現狀了,最終就是妥協接受了補償價格。這也是被徵收方經常利用的一點。
補償未談好就直接打款到被徵收人賬戶,合不合法?
徵收方這種強行打款的行爲,其實是不合法的。
主要的法律依據體現在:
首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對補償價格不滿意,並不是由徵收方單方面決定,需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協調或者裁決的書面文件。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補償款強行打給被徵收人,是對被徵收人要求合法合理補償權利的侵犯,對於徵收方這種行爲不滿意,被徵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所以說,徵收方強行把補償款打給被徵收人的單方面強制的行爲,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徵收人對補償價格不接受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面對徵收方強行打款行爲,被徵收人該如何維權?
首先,要多學習瞭解徵地拆遷方面的法律知識,比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其次,如果補償問題一直沒談好,感覺到徵收方不可能再讓步了,就要做好維權的準備。在出現上述強行打款的情況或者是強徵土地的違法情形時,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不要去動這筆錢,你動了這錢,可就說不清楚了;二是要收集徵收文件,保護好土地證件,對土地現狀拍照錄像取證;三是對於徵收方的談話錄音取證。
最後,如果發生上述強行打款的違法行爲,建議儘快聯繫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並提交咱們收集到的證據提交給律師,走法律途徑維權。如果補償確實不合理,偏低了,那麼咱們可以依法要求提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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