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被“以租代徵”忽悠了,它是違法的
近來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於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中,再次對耕地保護、集體土地管理等工作作出強調,鮮明提出要加強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特別是提到的堅持“農地農用”這一要求,它無疑是對“以租代徵”的行爲造成重大打擊。
那到底什麼是“以租代徵”呢?它是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一種行爲。它不僅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爲。它常見的表現形式有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基層政府作爲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爲、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等。
且無論它是以何種形式出現,甚至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這種任意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爲顯然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它終究是一種違法行爲。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以及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只有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批准後或鄉鎮(村)公共設施建設方可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其他任何形式佔有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均爲非法行爲。另外也只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受讓、租用等方式違法佔用農民集體土地用於各類非農業建設。
作爲村民,我們應該對“以租代徵’這種行爲有所警惕。因其本身所具有的違法性,導致了租賃合同的違法性。特別是隨着國土資源部嚴查“以租代徵”的行爲,相關建設項目會被叫停,也會要求重新恢復耕地。到這個階段,農民可能面臨需要自己出錢出力恢復耕地用途的局面,更有甚者,有些建設項目可能讓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無法恢復耕地的用途。
另外,當租賃的土地也難以避免變成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時。由於租賃合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在該農用地上所建的設施、建築物可能會因爲被認定爲違建而得不到任何的補償,也無法收回投資成本。因此,通過“以租代徵”獲得土地的開發商其實也面臨着巨大的風險。
由此可見“以租代徵”危害結果甚重。究其原因,它是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嚴重違反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的結果。它不僅違反《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也違反國家建設用地總體規劃的制度,致使它始終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對於主導或是許可“以租代徵”的地方政府來說,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爲,無論給其披上多麼華麗的外衣,都改變不了其違反法律規定的事實,也逃避不了接受法律制裁的結果。
最後,北京晏清拆遷律師團提醒您,“以租代徵”給被徵收人只會帶來壞處,沒有好處。希望廣大被徵收人遇到這種情況時,要擦亮自己的雙眼,不要被眼前的利益矇蔽,及時尋求專業的人士諮詢,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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