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是否應該訴訟
發生房屋拆遷糾紛,應該採取起訴的方式解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補償不合理如何維權
1、首先要考慮和拆遷方進行協商處理,因爲協商的方式相對來說更加簡單便捷,對於拆遷雙方的時間也可以更大限度的節省。同時,要注意的是,在進行協商之前,被拆遷方應當對於自身遇到的問題以及相關規定進行充足的瞭解,以保證自身在協商時有足夠的理由。
2、如果協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過法律渠道來進行解決。
3、拆遷方認爲自己得到的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在得知結果起60日之內向政府提請行政複議,如果對於最終的行政複議決定還是不服就需要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來進一步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應該是在6個月之內。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三、房屋拆遷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這裏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裏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衆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爲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徵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屋拆遷糾紛是否應該訴訟,發生房屋拆遷糾紛的應該去起訴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爲民事案件受理。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疑問想要了解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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