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首先,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借款人是指因借貸關係負有清償債務的人,而債務人可能是借款人,但並不僅限於借款人,因其他行爲負有清償債務的人都屬於債務人。
其次,債務人不僅僅存在於因借款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其他的合同中,義務人一般爲債務人,這裏面的債做廣義解釋,只要是在債權債務關係中有給付義務的就是債務人。而借款人明顯是隻存在於借貸關係中的!借款人是債務人,有還款義務,只是衆多債務人的一種具體類型。例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債務人,買賣合同中的欠款人也是債務人,因此,借款人是債務人的一種,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從法理上講,借款人可以稱呼爲債務人。
最後,債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除了借款合同、買賣合同等合同之債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侵權之債等債的產生方式,這幾種不同類型的債,所產生的債務人的名稱也會有相應的變化。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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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債務糾紛官司應該要多久
律師解答:一般六個月。律師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人民法院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那麼就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另外,如果人民法院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就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最後,如果存在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那麼就要由本院院長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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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具體應該什麼證據呢
律師解析:因債權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時,應提供與債務案件有關的證據爲:(一)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二)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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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了還需還錢嗎
律師解析:看具體情況定。欠款人過世了,債務不能消除。要追討債務,首先看欠款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一般公民死亡後,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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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律師解析:債權讓與需要滿足的條件有: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