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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和借款人有什麼區別

債務人和借款人有什麼區別
首先,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借款人是指因借貸關係負有清償債務的人,而債務人可能是借款人,但並不僅限於借款人,因其他行爲負有清償債務的人都屬於債務人。
其次,債務人不僅僅存在於因借款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其他的合同中,義務人一般爲債務人,這裏面的債做廣義解釋,只要是在債權債務關係中有給付義務的就是債務人。而借款人明顯是隻存在於借貸關係中的!借款人是債務人,有還款義務,只是衆多債務人的一種具體類型。例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債務人,買賣合同中的欠款人也是債務人,因此,借款人是債務人的一種,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從法理上講,借款人可以稱呼爲債務人。
最後,債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除了借款合同、買賣合同等合同之債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侵權之債等債的產生方式,這幾種不同類型的債,所產生的債務人的名稱也會有相應的變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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