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債務能否執行夫妻共同房產
原則上,夫妻一方的債務需要用其個人財產來償還。但實踐中,若是經過其配偶的同意,那麼在償還一方債務的時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可行的。若是配偶不同意執行共同財產,此時也可以先就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劃分,之後再執行屬於債務人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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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解釋
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爲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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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產生的債務
夫妻離婚後產生的債務因婚姻關係的消滅而成爲個人的債務,但是離婚時雙方具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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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爲夫妻的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債務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認可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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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未清償離婚財產歸女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