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還是償還借款?
一、返還借款還是償還借款?
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是償還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二、借款利息規定內容是什麼?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3、明確約定的無息借款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准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有民間借貸方面的關係的話,必然是需要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來履行自身的義務,通常狀況之下約定的還款期限期滿之後就應當及時諮詢還款,這樣的方式可以保障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否則的話可能面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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