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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債務指的是什麼?

關於自然債務可能大家接觸的比較少,瞭解的方面也相對少一點。債其實主要就是分爲了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自然債務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那麼關於自然債務具體指的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在下文中帶來關於自然債務的具體含義,希望對大家瞭解自然債務有一定的幫助。

自然債務指的是什麼?

自然債所欠缺的係爲強制執行以獲實現之效力。在英美法國家自然債務一般也稱爲不能強制執行之債務。在日耳曼法中,隨着債務與責任的區別理論的興起,將責任視爲債的擔保和實現的強制,使的債的關係明晰化,債並不必然負有此種擔保或責任,故有自然債存在之價值。本文認爲將自然債務定義爲欠缺強制執行力之債,明確的區別了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體現了債作爲法律概念的本質即有效的受領給付。事實上,給付的請求和給付的保護僅爲實現給付受領的手段。由於自然債的權利人仍可以爲受領並無須返還,所以其保有債之本質,故仍然稱之爲債;另一方面,自然債的權利人之受領系基於他人的自動給付而不可請求強制執行,故其作爲債的權能和效力是欠缺的,故稱其爲自然債或不完全之債,以區別於法律之債。

對於自然債務的本質,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一爲法律義務貶降說。該理論植根於19世紀初之社會思潮。在19世紀初期,第二次法制浪潮在歐羅巴興起,實證主義理念大行其道,人們追求形式理性,明確區分法律與道德,認爲法律與道德各有其適用領域,互不相擾。自然債務既然是法律上之制度,就應該是具有法律上之義務,當其效力缺失,不獲保全時,係爲法律上義務之貶降;一爲道德義務昇華說。該說源於19世紀末,這一時期,自然法理論再度興起,人們不再沉迷於法律的形式理性而開始探求法律的價值理性,秉承古老的自然法理論,將法律視爲自由、公平、正義的表現形式,法律出現社會化趨勢,被賦予了更多的道德內涵。“基於該種法律觀,自然債務和道德義務本質上沒有區別”。所以,自然債受領效果的保護,係爲法律對符合正義內涵的道德義務的之保護。自然債務本質被視爲道德義務之昇華;後來有學者基於對前兩種理論的批判和發揚,提出新的自然債務本質論,或曰“請求力在法律上的降低和受領力在道德上的昇華”,或曰“自然債務是債權人的請求力和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在法律上的降低,同時也是債權人的保持力或受領力和債務人的履行效力在道德上的昇華”,兩者雖然表述不同,但內涵一致,無本質不同。

在上文中,小編爲大家帶來了關於自然債務的具體含義,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自然債務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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