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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社保糾紛

如何避免社保糾紛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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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糾紛


(一)明確提存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二)明確法律關係主體

提存法律關係主體,就是在提存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具體說來,包括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

(1)提存人

提存人即爲解除債務束縛而將給付物提交提存機關的人,也即債務人。本文第四部分“提存的條件”中已經論及,這裏不再贅述。


  (2)受領人

提存受領人即提存之債的債權人。


  (3)提存機關

我國學術界在提存機關的確定上主要有四種觀點:

第一,提存機關應爲有關主管機關;

第二,應爲人民法院;

第三,應爲公證機關;

第四,可以爲銀行等部門。

(三)明確相關法律程序

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爲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係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並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於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並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後,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後,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至於通知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各國及各地區立法通常規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

綜上所述,標的物提存債務人債權人糾紛不是沒有辦法避免的。建議大家“小小人、後君子”,即在訂立債權債務合同之初,就將標的物提存事項在合同文書中進行註明。另外當事人雙方有必要對提存的條件、法律關係主體以及相關法律程序有個大致的瞭解。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因標的物提存而引發的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