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抗辯權的保護的表現
在我國民法上,規定了抗辯權,是一種義務人對抗相對人請求權而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權利。民法上抗辯權的保護有利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維持民事法律的秩序。抗辯權有多種,下面,本站小編就分別和大家談一談抗辯權各個種類的相關內容。
一、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爲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爲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階段爲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訴訟時效已超過的抗辯權
民法典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民法上抗辯權的保護的表現在法律具體的規定中,抗辯權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先訴抗辯權,一種是履行抗辯權,還有一種是訴訟時效的抗辯。其中,履行抗辯權又分爲三種,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上述內容的規定,有利於保持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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