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此爲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後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後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爲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
4、須爲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明示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爲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可以表述爲"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爲"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規則。
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爲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爲末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瞭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並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因爲,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採取減損措施。對於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後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後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第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因爲,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瞭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後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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